遗漏原告诉讼请求 这锅谁来背

2021年4月9日10:53:43资讯评论641
摘要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居民林其先向媒体反映,自己遭遇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此后交通事故责任人朱建中不给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导致自己不得不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居民林其先向媒体反映,自己遭遇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此后交通事故责任人朱建中不给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导致自己不得不诉诸法院。

  2018年3月7日经朱某云法官开庭审理,签署一份医疗费须鉴定的《协商笔录》。后案件遭遇变故,移交给卢某扬法官审理,结果没有鉴定,判向受害人林其先仅支付20%的治疗费;受害人林其先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三位审判员到庭参与审理,结果开庭时只有一位审判员出庭,且维持原判;因法院一审、二审事实认定、程序错误,造成完全相左的法庭判决。由于本案判决结果与交通事故全责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受害人林其先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缺乏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驳回受害人林其先的再审请求;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巡视组申请监督,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终于交出朱某云法官一直声称“不算数”的本案关键材料——法庭上当庭签署的医疗费须鉴定的《协商笔录》。上面明确显示:交通事故肇事者朱建中2018年3月20日已自愿撤回,医疗费不须鉴定。那么此后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理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朱建中本人承担,但法官私自改变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结果导致与交警大队“全责认定”责任书产生重大分歧。

  本案存在协助被告朱建中逃避“司法鉴定”的重大嫌疑,目的就是让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也不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法官越疽代庖,超出自己法律业务范围,越界判定司法鉴定人所处理的专业案例,替代司法鉴定机构作最终认定。以上这些问题,不容忽视。

  针对不正常的法院内部操作所导致的出现错误判决的问题,应明确提出要坚持民主与公开相结合,克服架空法律、关系保护倾向,对于主观恶性大、违法违纪性质恶劣、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投机取巧者,要依法惩处。

遗漏原告诉讼请求 这锅谁来背

  调查发现,事故肇事者朱建中经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070101号事故责任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其先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一级伤残。

  被告朱建中不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受害人林其先于2017年5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6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784民初4185号《后续康复治疗费以及矫正费待当事人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的判决。

  由于伤情严重,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受害人林其先不得不到康复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花去费用近20万元。被告朱建中不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受害人林其先于2018年1月5日再次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朱建中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2018年4月2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84民初613号判决,判令被告朱建中仅负担20%的费用。

  另外获悉,受害人林其先在后续康复治疗及矫正期间而产生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并没有在(2017)浙0784民初4185号判决书中得到处理。受害人林其先当时还没有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及矫正,主张的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在这份判决书下达时没有产生,因此(2017)浙0784民初4185号判决书无法对暂不存在的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进行裁判。从法理依据来讲,后续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理应算作“护理费”范畴。因此,受害人林其先再次起诉,请求被告朱建中全额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理所当然。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识到这一点。

  (2018)浙0784民初613号判决书认为:受害人林其先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并非医疗所必需。受害人认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判决有失公允。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一级伤残,继续接受康复治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自己身体致残后落下不少后遗症,每况愈下,亟需治疗。

  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公交认字(2016)第07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建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其先无责任。被告朱建中应当承担受害人林其先所受损害的全部损失,即100%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一审判决后,具有再次请求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要求赔偿义务人所赔偿的数额比例,并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发生改变,即在先前确定的赔偿比例上,到后期发生的费用,仍应当予以同等比例赔偿。对于受害人林其先在(2017)浙0784民初4185号判决书作出后,再行主张发生的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被告朱建中仍应承担100%的责任。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被告朱建中承担20%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另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朱建中对这些发票证据有异议或者认为不合理,应当在(2018)浙07民终2445号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足以确认其不合理或表达其异议的证据,但被告朱建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朱建中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林其先提供的关于费用的相关材料不合理,在法理上讲即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其不利后果。一审、二审判决,以被告朱建中的反驳为依据进行裁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在受害人林其先与被告朱建中都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履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的必要性进行鉴定,鉴定申请得到双方同意,并一致认可由法院通过摇号方式决定鉴定机构,具体鉴定时间及鉴定费用的交纳由法院另行通知双方。但是2018年3月21日开庭审理,以及2018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不再提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鉴定事宜。在受害人林其先提出初步证据,被告朱建中无法进行专业判断的情况下,理应申请司法鉴定,关键在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当进行鉴定。可是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予执行司法鉴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程序问题。

  媒体注意到受害人林其先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诉讼请求之一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康复治疗期间实施后续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中的“护理费”被明确限定为“后续康复治疗期间实施后续矫正”过程中产生的护理费,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到定残之前的住院护理费,也不是因生活不能自理产生护理依赖而形成的生活护理费。(2017)浙0784民初4185号判决明确处理的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到定残之日的住院护理费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形成的生活护理费,并不是此次诉讼涉及到的“后续康复治疗期间实施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由于“护理费”司法定义的三种类别内涵存在差异,但外延容易形成一定的交集,直接导致一审、二审判决书忽视了受害人林其先主张的“请求被告朱建中全额给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另外,二审签署裁判文书的法官没有参与法庭案件审理。二审裁判文书【(2018)浙07民终2445号】显示,合议庭由审判长宋文茹、审判员黄良飞、审判员盛伟三人组成。但是《庭审告知确认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简化审理笔录》记载,审判员仅有宋文茹,笔录签字处也只有宋文茹一位审判员,另外两位审判员没有出庭参与诉讼。

遗漏原告诉讼请求 这锅谁来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上述法院审判员“裁而不审”,形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庭”,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组织的人员构成不合法,程序违法明显。

  一审、二审都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双重错误”,所以导致受害人林其先败诉。

遗漏原告诉讼请求 这锅谁来背

  受害人林其先一直找法院申诉,法院却长期不给解决。受害人林其先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向中共金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金华市监察委员会申请监督,提请两委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向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提请抗诉。

  在此呼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及院长重新对一审判决进行监督,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院长提起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重审此案并撤销(2018)浙07民终2445号和(2018)浙078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告朱建中向受害人林其先全额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费及矫正而产生的护理费。

  目前,各地司法机关也都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冤假错案分级干预体系,推动完善分级干预制度。为了让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正义,对此,期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发生的“受害人林其先误判案”迅速启动申诉立案程序,有效开展发回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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